自“檢務公開”概念在我國提出以來,檢務公開制度建設經歷了初步規劃、探索發展和全面公開三個發展階段。實踐證明,檢務公開是檢察機關滿足公眾知情權、接受群眾監督的有效途徑。建立案件信息公開制度是積極適應司法改革和信息化發展的需要,也是深化檢務公開、保障刑事訴訟參與人知情權和參與權的必然要求。(壹)大慶檢察院信息公開的範圍和形式為規範案件信息公開,最高人民檢察院開發了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網,規範互聯網案件信息公開,制定了《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規定(試行)》(以下簡稱《工作規定》),明確了案件信息公開和法律文書公開的範圍和內容。案件信息公開的主要內容包括案件程序信息公開、法律文書信息公開和重要案件信息公開。檢察機關案件管理辦公室作為案件信息公開的主要主管部門,公開的形式主要有兩種:壹是向不特定公眾公開,二是在檢察機關辦公大樓的顯示屏上公布法院的生效法律文書,如不批準逮捕決定、撤銷案件通知書等。二是通過網絡公開。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規定,人民檢察院的最終法律文書和重要案件信息應當在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網上公布,檢察院官網也應當同步公布。對特定受眾開放,壹是對案件當事人開放。案件當事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到案件管理部門查詢辦案流程和時限。二是對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公開。目前,律師案件程序性信息公開主要采取案件管理大廳查詢、電話查詢和互聯網查詢相結合的方式。律師只需提交三證,即可獲得案件受理時間、辦案時限等程序性信息。(二)案件信息披露存在的問題及原因1。披露不及時,披露內容不全面。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條例》的要求,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信息和法律文書應當在網上公開,並規定了公開時限。但從實施結果來看,文件的公開率並不高。部分辦案人員收到法院判決書後,未在規定期限內點擊我院終審文書,部分送案管部門公開審查的法律文書未按要求進行技術處理,未達到工作規則中的公開標準。導致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網上發布的信息內容較少,進展緩慢。案件信息公開片面、滯後。2.制度不完善,公示的標準難以界定。根據工作規則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發布的重大案件信息包括:社會影響較大的職務犯罪案件的立案偵查情況、決定逮捕和起訴情況、社會影響較大的刑事案件的批準逮捕情況、已經審結的典型案件的起訴情況。在法律文書公開方面,“重大、敏感案件經檢察長批準後,交案管辦公開”。如何界定社會影響,是否受到社會關註,什麽是典型案件,重大敏感案件的具體範圍,認定標準,都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規定。3.法律文書的宣傳大多側重於形式。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的監督機關,必須依靠法律,以理服人,才能取信於民。目前檢察機關公開的法律文書多為結果性文書,且多以告知結果為主,很少涉及事實和法理,難免使文書公開“走過場”,意義大打折扣。4.缺乏相應的輿情審查和輿情處理機制,法律文書和重大案件信息在線,滿足了公眾更大範圍的知情權,而少量信息則可能侵犯當事人的隱私。此外,法律文書中的壹些瑕疵,如用詞不嚴謹、標點錯誤等,都有可能被網絡和媒體放大,對辦案人員乃至檢察機關造成負面影響。因此,有必要建立相應的輿情應對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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