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會是指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的財產,以從事公益事業為目的而設立的非營利性法人。
設立基金會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為特定公益目的而設立;
2.全國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資金不低於800萬元,地方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資金不低於400萬元,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資金不低於200萬元,且原始資金必須為現金;
3、有與其活動相適應的規範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和專職人員;
4.有固定住所;
5.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法規
基金會管理條例
第十條基金會章程必須明確基金會的公益性質,不得明確將惠及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內容。
基金會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名稱和住所;
(二)公益活動的設立宗旨和業務範圍;
(三)原始基金金額;
(4)校董會的組成、權力及議事規則、董事的資格、產生程序及任期。
(五)法定代表人的職責;
(六)監事的職責、資格、產生程序和任期。
(七)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和審查制度;
(八)物業管理和使用制度;
(九)基金會終止的條件和程序以及終止後財產的處理。第十三條境外基金會在中國內地設立代表機構,應當經相關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壹)申請書;
(二)基金會在境外依法註冊成立的證明和基金會章程;
(三)擬設代表處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和簡歷;
(4)住所證明;
(五)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在中國內地設立代表處的文件。
登記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核準登記的,發給《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登記證》;不予註冊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的設立和登記內容包括:名稱、住所、公益活動業務範圍、負責人。
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應當在中國境內從事符合公益事業性質的公益活動。境外基金會對其在中國內地的代表機構的民事行為,依照中國法律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