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範圍是工傷認定的前提,壹般由法律直接規定。各國各地區的工傷保險法和國際勞工公約對工傷範圍的規定主要采用以下立法模式:壹般立法模式、列舉立法模式和混合立法模式。
在某些情況下,員工的傷害與其工作沒有直接或間接的關系,但法律出於整體利益的考慮,將這些情況納入了工傷的範圍,這種情況被視為工傷。這些被視為工傷的情況包括: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員工在工作時間突發疾病,可能是自身身體機能原因,也可能是過度勞累、緊張所致。很難判斷突發疾病是否與工作有關。在這種情況下,法律從關愛勞動者、平衡勞資雙方利益的角度出發,規定職工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為工傷。
2、在搶險救災活動中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 * *。
無論是在工作時間還是在工作場所,職工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活動中受到傷害。這些活動雖然與工作沒有直接或間接的關系,但都被視為工傷。這主要是因為:壹方面,員工基於社會道德為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受到傷害,法律通過賠償員工來肯定這種行為,並使其在社會上發揚光大,最終維護了國家和社會的整體利益;另壹方面,如果職工在搶險救災活動中受到傷害,依據傳統侵權法無法得到救濟,而為了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損害個人利益的,法律依據社會公平正義原則將這種情況規定為工傷。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非法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不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立即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