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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對緊急辭職的規定

勞動法裏沒有所謂的緊急辭職。

員工辭職,應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

壹、關於辭職時間:

1,試用期提前3天。

2、試用期滿正式工作後,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3.如果是和單位協商好的,可以在約定時間內辭職。

二、勞動法關於辭職的規定: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達成協議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壹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壹致;

(2)勞動者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

(3)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的;

(四)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五)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七)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八)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九)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身法律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10)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11)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12)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1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勞動者的違約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於違反服務期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有下列情形之壹,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以約定服務期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1)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二)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三)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5)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希望以上內容對妳有幫助。如有疑問,可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明確賦予了勞動者辭職的權利。這個權利是絕對的。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沒有任何實質性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的義務。

《勞動法》第102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事項,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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