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檢察院的原則:
1,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原則;
2.上級檢察院領導下級檢察院的原則;
3.依法對國家權力機關負責的原則;
4.分工負責、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原則;
5.法律適用中的平等原則;
6.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
7.依靠群眾的原則;
8、檢察工作公開原則;
9.加強內部控制,規範業務工作。
二、檢察院的職能:
1.刑事檢察:檢察機關在刑事案件中履行職責,如審查批準逮捕、提起公訴、監督公安、法院、監獄等,是檢察機關履行的刑事檢察職能;
2.民事檢察工作:檢察機關通過辦理民事檢察監督案件,對民事案件的受理、審理、審判和執行全過程進行監督,對人民法院的裁判結果是否公正、審判程序和執行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是檢察機關履行的民事檢察職能;
3.行政檢察工作:人民檢察院依法監督人民法院審理和執行行政訴訟案件,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維護司法公正和司法權威,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國家法律統壹正確實施;
4.公益訴訟:當生態環境、食品藥品安全等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無人提起訴訟或者有關機關怠於履行職責時,檢察機關可以提起公益訴訟,這是檢察機關履行的公益訴訟檢察職能。
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四百壹十二條不起訴決定由人民檢察院予以公告。公開宣布不起訴決定的活動應當記錄在案。不起訴決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被追訴人在押的,應當立即釋放;采取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通知執行機關終止。
第四百壹十三條不起訴決定書應當送達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及其訴訟代理人、被起訴人及其辯護人、被起訴人所在單位。送達時,應當告知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及其訴訟代理人。對起訴賠禮道歉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起訴決定之日起七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告知不起訴人如果不服後悔起訴決定,可以在收到不起訴決定後七日內向人民檢察院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