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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可以不經他同意采訪嗎?原因和相關法律是什麽?

采訪權是記者通過壹切合法手段獨立收集新聞素材而不受非法幹涉的權利。它是壹種信息收集行為,保障和規範這種行為的法律淵源可以追溯到言論自由原則。言論自由通常被理解為狹義的意見表達自由;廣義而言,知情權被解釋為言論自由的“潛在”權利。在我國,到目前為止,法律對“采訪權”沒有明文規定,也沒有作為授權規範在法律上規定。但采訪自由可以從憲法中的言論出版自由中引申出來,包括記者的職業特性,如批評自由、傳播自由等,即使是為了公眾的知情權,他們也有尋求和收集信息的權利。記者的采訪、報道和輿論監督權既是記者和新聞機構的權利,也是廣大公眾知情權和表達權的體現,是公眾對國家生活和國家工作人員監督權的延伸。

但是,采訪權的行使至少受到兩方面的限制:壹是采訪權受到國家公權法律的限制,如國家安全法、保密法、訴訟法等。比如不公開審理的合法刑事、民事案件,不能采訪審判活動。其次,采訪權應當受到民事私權法的限制,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壹些權利可以在壹定情況下對采訪權進行限制和約束,如名譽權、隱私權、和平居住權等。

因此,記者在行使采訪權時,應當意識到被采訪者沒有接受采訪的法律義務,特別是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被采訪者有權提出各種理由拒絕采訪。無論是記者的采訪活動,還是新聞報道的內容,都不具有司法和行政強制力,也就是說,在新聞傳播活動中,新聞單位和記者都不能指使人做什麽或不做什麽,媒體和報道對象之間的關系是完全平等的。所以記者享有的不是權力而是權利,不是司法權和行政權而是政治權和民主權。

在公共場所,即允許公眾自由出入的場所,記者作為公眾的壹員,可以通過各種方式獨立收集信息。當涉及到需要從他人處獲取的信息時,記者需要征得被采訪者的同意。達成協議後,別人不得幹涉。如果他們強行幹涉或者阻礙,就構成了對采訪權的侵犯。

對於負有特定信息公開義務的主體,如政府部門、氣象預報部門、環保部門等。,法律規定公民有權知道這些信息。據此,記者有權向其索取資料,有關部門不得拒絕。拒絕提供是對采訪權的阻礙。公眾和采訪活動之間的關系將在後面詳細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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