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繼承案件被駁回怎麽辦?
被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的案件,原告再次提起訴訟,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如果對壹審法院的“駁回起訴裁定”不滿意,可以對該裁定提出上訴。被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的案件,原告再次提起訴訟,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說明法院駁回起訴後可以重新起訴。
也就是說,法院因證據不足或資料不全駁回起訴的,可以補齊相關證據或資料,重新起訴。如果它認為法院犯了錯誤,它可以再次起訴。如果上訴法院認為可以起訴,就會裁定允許起訴。
第二,駁回起訴和駁回訴訟請求的區別
1.不同的適用法律。駁回起訴的程序法適用:駁回訴訟請求既可以適用程序法,也可以適用實體法。
2.適用的訴訟當事人不同。駁回起訴的訴訟主體單壹,主要適用於對原告的起訴;駁回訴訟請求的主體是多樣的,可以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的反訴以及具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訴訟請求。
3.采用不同的裁判形式。駁回起訴是程序意義上訴權的確認,應以裁定的形式;駁回訴訟請求是實質意義上的訴權確認,必須采用書面判決。
4.應用的不同階段。駁回起訴壹般適用於人民法院立案後,訴訟開始時;駁回訴訟請求,適用於人民法院依照訴訟法審理完畢的訴訟。
5.適用的內容和目的不同。駁回起訴是指人民法院立案後,發現原告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依法駁回原告起訴的權利;駁回訴訟請求,是人民法院立案審理後,認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或者訴訟請求不足或者超過訴訟時效,沒有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理由,駁回其他依法不受保護的訴訟請求或者訴訟請求。
6.法律後果不壹樣。駁回起訴的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原告再次提起訴訟,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生效後,當事人不得就同壹訴訟請求和事實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仍堅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三、什麽是駁回起訴?
駁回起訴是指法院沒有正當理由或者法定依據,拒絕審理訴訟當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訴訟請求的訴訟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審查自訴案件後,自訴人沒有提供補充證據,經人民法院調查沒有收集到必要的證據,或者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起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
以上為您介紹了最新繼承案件中如何駁回訴訟的法律知識。綜上,原告可以在駁回起訴的情況下再次起訴,可以在起訴前完成相關證據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