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存人應當按照約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壹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保管費免費。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保管合同自交付保管物時成立。存款人向保管人交付存款的,保管人應當支付存款憑證,但有其他交易習慣的除外。保管人應當妥善保管保管物。當事人可以約定儲存的地點或者方式。除緊急情況或維護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變存放地點或方式。寄存人交付的寄存物有瑕疵或者根據寄存物的性質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應當將有關情況告知寄存人。寄存人未告知,造成保管物損失的,保管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保管人因此遭受損失的,寄存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保管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而未采取補救措施的除外。保管人不得將保管物轉交給第三人保管,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保管人違反前款規定,將保管物轉讓給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允許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三人對保管物主張權利的,保管人應當履行向寄存人返還保管物的義務,但依法保全或者執行保管物的除外。第三人對保管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扣押保管物的,保管人應當及時通知寄存人。
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貨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保管是免費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存款人存放貨幣、有價證券或者其他貴重物品,應當向保管人聲明,由保管人接受或者封存。寄存人未聲明的,貨物毀損、滅失後,寄存人可以按照壹般貨物進行賠償。存款人可以隨時領取存款。當事人沒有約定保管期限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管人可以隨時要求寄存人收取保管物;約定保管期限的,存款人無特殊原因不得要求存款人提前收取存款。保管期限屆滿或者寄存人提前收到保管物的,寄存人應當將原件及其孳息返還寄存人。
保管人保管貨幣的,可以返還相同種類和數量的貨幣。保留其他替代品的,可以按照約定退回相同種類、質量和數量的貨物。有償保管合同中,寄存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當事人對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壹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在收取定金的同時支付。寄存人未按照約定支付保管費和其他費用的,寄存人對保管物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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