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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的壹對壹算法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本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的工資;

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但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日或者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日或者小時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工資。

計算方法為: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月工資基數÷21.75天×300%×加班天數,休息日加班工資=月工資基數÷21.75天×200%×加班天數。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十三條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者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工資:

(壹)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工作時間超過日本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應當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但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勞動者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日或者小時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支付勞動者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日或者小時工資標準的300%的工資。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應當由用人單位按照上述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報酬。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度的,綜合計算工時超過法定標準工時的部分,視為延長工作時間,應按本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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