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壹)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二)輕傷以上;(3)重傷。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罰。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家庭暴力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規定,受害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構成“家庭暴力”: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認為“家庭暴力”情節惡劣:a .實施家庭暴力的人有犯罪記錄的;b .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明顯過錯的;c .持續和反復的家庭暴力;d .對受害者造成嚴重傷害;e .受害人有明顯不可治愈、可能復發的傷害等後遺癥。
3.根據《民法通則》第壹百零六條的規定,家庭成員因負有互相幫助、互相照顧的義務,共同生活滿壹年以上,未對其他家庭成員造成損害的;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因年老、疾病、殘疾、重度殘疾等原因,不能獨立進行民事行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這是為了保護未成年人及其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也要承擔民事責任,使其免受家庭暴力。法律認可這種特殊情況,但是否構成家庭暴力需要公安機關進行鑒定判斷。如果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沒有損害,沒有相應的賠償,沒有經濟糾紛,可以不承擔民事或行政責任。如果構成家暴,將面臨離婚或訴訟等法律後果。未成年子女遭受家庭暴力後要求支付贍養費或者財產給付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涉嫌刑事犯罪的,還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並賠償相關費用和精神損害撫慰金損失。
4.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婚姻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夫妻因家庭暴力分居的,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平等自願、公平合理的原則,及時協商處理夫妻關系和子女撫養等問題。
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時,壹般會根據案情和具體情況,按照離婚協議的規定,對雙方的財產進行分割。離婚後,雙方在子女撫養問題上不存在分歧,但由於離婚協議未明確約定子女撫養問題,根據原、被告達成的協議內容,可以推定雙方已達成協議,並結合雙方實際情況進行處理。這時候只要在孩子撫養問題上有爭議,法院就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做出判決;被告沒有離婚協議,另壹方明確要求撫養子女的,法院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未成年子女予以照顧。如果法院沒有認定被告有支付贍養費的義務,法院可以直接將孩子判給原告撫養;如果法院認定孩子不屬於原告的撫養權,就可以不再要求原告支付贍養費,而必須承擔壹定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