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虐待家庭成員,致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根據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可見,故意傷害罪與虐待罪在量刑上存在巨大差異。所以要看法院在定罪的時候如何區分這兩者,而不是固定在“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就是虐待”的誤區裏。
在法律上,包括打罵在內的虐待家庭成員罪與故意傷害罪的區別主要體現在行為人的主觀方面。根據刑法規定,虐待的動機既包括精神懲罰,也包括壹定的體罰,不應以傷害他人身體為目的。如果在虐待過程中,行為人超過了虐待的限度,具有明顯的傷害或者殺害的故意,包括放任被害人輕傷或者重傷,或者死亡,結果造成被虐待人受傷或者死亡的,應當以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論處。
如果行為人虐待被害人,大部分行為屬於虐待,有時直接實施了致人輕傷或者重傷的行為,則屬於數個行為構成數罪的情形。但考慮到行為之間的密切聯系,可以重行為、輕行為,只對情節嚴重的行為定罪,不實行數罪並罰。
也就是說,虐待通常不會直接導致被害人重傷或死亡,加害人也不會追求或放任被害人重傷或死亡的發生。即使虐待導致受害者嚴重受傷或死亡,也不是虐待的直接結果,而是長期虐待的結果。
從虐待本身來看,長期虐待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屬於虐待罪的加重情節。這裏的致人重傷、死亡的後果與故意傷害罪有本質區別。
虐待罪的加重後果不是由壹項或幾項虐待行為單獨或直接造成的,而是被害人長期遭受虐待,逐漸導致身體狀況不佳、營養不良、病情加重、精神受到嚴重刺激,以致重傷、死亡,或者被害人因不堪忍受虐待而自殺。重傷或死亡的結果,壹般都是長期虐待積累造成的。但故意傷害罪的重傷或死亡結果是由壹次或多次連續故意傷害直接造成的,傷害行為與重傷或死亡結果之間存在密切的客觀聯系,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所以家暴致人死亡的情節取決於法院的判決,而且往往是以虐待罪判刑,所以給人的感覺是家暴導致的死刑輕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百六十條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壹款之罪,除被害人不能告訴,或者因受脅迫、恐嚇而不能告訴的以外,只有告訴的,才予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