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教育部等六部門關於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
壹.意義
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全面推進精準資助,確保資助政策有效實施的迫切需要。近年來,我國學生資助政策體系逐步完善,投入大幅增加,學生資助規模不斷擴大,學生資助工作成效顯著,極大地促進了教育公平,為教育事業健康發展和如期實現脫貧目標提供了有力保障。認定經濟困難學生是準確資助的前提,是做好學生資助工作的基礎。各地、各學校要把貧困家庭學生認定工作作為加強學生資助的壹項重要工作,切實辦好事、辦實事。
二、鑒定對象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的對象是指經濟能力和家庭難以滿足在校期間學習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學生。本意見中的學生包括經相關規定批準的普惠性幼兒園兒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批準設立實施學歷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學學生;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批準設立並實施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本科院校、高等職業學校和專科學校招收全日制研究生(含第二學士學位和預科學生)。
三、基本原則
(1)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要從客觀實際出發,以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為主要認定依據,認定標準和尺度要統壹,確保公平公正。
(2)堅持定量評價與定性評價相結合。要建立科學的量化指標體系進行量化評價,通過定性分析對量化結果進行修正,從而更加準確、全面地了解學生的實際情況。
(3)堅持公開透明與保護隱私相結合。認證的內容、程序和方法必須透明,確保認證的公正性,尊重和保護學生的隱私。嚴禁學生當眾抱怨,互相較勁。
(四)堅持積極引導和自願申請相結合。要引導學生如實反映家庭經濟困難情況,主動使用國家資助完成學業,並充分尊重學生個人意願,遵循自願申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