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應當保護其財產權益。所以家長沒收孩子的壓歲錢給自己消費是違法的。子女對財產擁有所有權,父母無權處分子女的財產。所以家長不應該隨意沒收孩子的壓歲錢,而應該尊重孩子的財產權,保護孩子的合法權益。
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這些人的壓歲錢可以由其父母或法定代理人處理;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父母在處理孩子的壓歲錢時要和孩子商量;18周歲以上的公民,16周歲以上但未滿18周歲的公民,其主要生活來源是自己的勞動收入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這些人可以獨立從事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自由處分壓歲錢。壓歲錢屬於孩子的個人財產,監護人只有為了孩子的利益才能支配。但壓歲錢主要涉及家庭關系,不宜依靠法律來約束。如果行為嚴重損害未成年人權益,可以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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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63條下列財產為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
(1)壹方婚前財產;
(二)壹方當事人因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壹方的財產;
(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
第1064條夫妻雙方為同壹簽名或壹方在事後所負的債務,以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以自己名義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同壹債務。
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發生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同債;但債權人能證明債務用於夫妻* * *生活,* * *生產經營,或基於夫妻雙方意思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