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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駕駛證是行政處罰嗎?

法律主觀性:

暫扣駕駛證是行政處罰,是行政機關作出的決定,是相對較輕的處罰。行政處罰是指行政主體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範、不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處分的具體行政行為。

法律客觀性:

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是對其行政許可行為的壹種監督檢查。《行政處罰法》第八條明確規定了行政處罰的種類,即,“(壹)警告;(二)罰款;(三)沒收非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四)責令停產停業;(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的;(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通過比較可以看出,“記分”不屬於上述第(壹)至第(六)項行政處罰的任何壹種類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機動車駕駛人,除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外,應當實行累積記分制度。”壹句“除依法行政處罰外,實行累積記分制”,也明確將“記分”排除在行政處罰範圍之外。因此,《行政處罰法》第八條的底部條款“(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在此不適用。因此,“記分”不屬於《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範疇。被許可人超越行政許可範圍、違反法定義務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義務。行政處罰是行政監督檢查可能的後續結果。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在壹個記分周期內累計記分達到12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違法行為實施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參加為期七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學習。機動車駕駛人參加學習後,車管所應當在二十日內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及相關知識的考試。考試合格的,分數清零,機動車駕駛證交回;考試不合格者繼續參加學習和考試。拒絕參加學習或者參加考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宣布停用妳的機動車駕駛證。“由此可見,機動車駕駛人在壹個記分周期內累計達到12分的,在通過相關法律法規等知識考試後,其記分可以清零,駕駛證可以返還。被許可人給他打分,是為了讓他認識到自己行為的錯誤,督促他通過學習進行整改,是壹種監督檢查。綜上所述,公安局交巡警大隊在原告機動車駕駛證上記12分的行為應屬於行政許可監督檢查而非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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