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界定了監察機關的調查範圍,規定了監察機關分別調查違法和犯罪的職責,列舉了職務違法行為的客觀行為類型,列舉了監察機關管轄的職務犯罪101。這些101的罪名,既是監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的責任清單,也是公職人員特別是領導幹部履行職責的底線要求和負面清單。它們是公共權力行使的制度籠子,有利於教育和警示公職人員特別是領導幹部尊重和敬畏法紀,依法、公正、廉潔用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按照職權法定原則,進壹步明確了監察職責邊界和措施運用規範,促進監察機關依法全面履行監察、調查、處置職責。狠抓監督措施運用中的重點和風險點,對15監督措施的適用條件、工作要求、文書程序、告知義務等作出詳細規定,規定監督證據種類、證據審查、證據規則等。,確保監督機關依法正確采取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將監察法規定的監察程序分解為線索處置、初步核實、立案、偵查、審理、處置、移送審查起訴七個具體環節。在每個環節落實法治原則和嚴格要求,形成執紀執法相壹致、與司法有效銜接、權責明確、程序規範、制約有效的程序制度。同時強調,監察機關應當嚴格按照權限履行線索處置、案件調查、處置執行等重大事項的報告程序,采取監察措施應當按照規定的審批權限履行審批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規定了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的監督,完善了接受各方面監督的體制機制,健全了內部監督制約體系,構建了系統化、全方位的監督機制。《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的頒布實施,充分表明了紀檢監察機關接受最嚴格約束和監督的堅定決心,有利於紀檢監察機關嚴格按照法定權限、規則和程序開展工作,更好發揮監督保障執行作用,促進完善發展,推動新時代紀檢監察工作高質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