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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監察委員會管轄的犯罪

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前,職務犯罪分別由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後,監察機關管轄的職務犯罪範圍大於原檢察院管轄的範圍,既包括檢察機關管轄的相關犯罪,也包括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前公安機關管轄的部分犯罪。關於紀律和法律的思考,現在將對相關規定進行系統梳理。

《監察法實施條例》在第26至31條和第52條規定了監察機關調查職務犯罪的職責。* *有101項收費,但這些收費並不都是由監察機關單獨管轄的,具體包括三種情況:

1。?監察委員會對49起犯罪擁有專屬管轄權?

包括貪汙賄賂犯罪14件,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犯罪35件,均由監察委員會管轄,其他機關無權立案偵查。

2。?監察委和公安* * *對38個罪名有相同的管轄權?

就* * *而言,犯罪主體是否屬於公職人員是確定其管轄的主要依據。公職人員涉嫌相關犯罪由監察機關管轄,公職人員以外的人員涉嫌相關犯罪由公安機關偵查。

3。?監委和檢察長* * *對14的罪名有相同的管轄權?

14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罪名,壹般由檢察機關立案偵查,必要時監察機關也可以立案偵查。

監察體制改革後的重要規定是:

01

2021 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XI)新增危險作業罪;將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調整為強令、組織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罪;將食品監管失職罪調整為食品藥品監管失職罪;調整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的量刑幅度。

02

2022年2月,國家監察委員會發布《關於辦理國有企業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明確了非法經營同類業務罪、為親友非法牟利罪、國有公司、企業職工玩忽職守罪、國有公司、企業職工濫用職權罪等四類案件的起訴標準。

03

2022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布修訂後的《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明確規定了公安機關管轄的78種經濟犯罪的立案追訴標準,其中第10、11、12、76、77條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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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汙、盜竊、詐騙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汙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經營管理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汙、盜竊、騙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國有財產的,視為貪汙。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串通,勾結貪汙的,以* * *犯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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