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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死亡的法律後果是什麽?

第壹,宣告死亡的法律後果

1.自然人死亡後,其民事主體資格喪失,以死者為民事主體的壹切民事法律關系終結,不可逆轉。相比之下,宣告死亡的法律後果只是終結壹切以被宣告死亡人原居住地為中心的民事法律關系。因此,在被宣告死亡的人實際存在的情況下,被宣告死亡的人實施的民事行為並不無效;實際民事行為與宣告死亡的法律效力相沖突的,以實際行為為準。

2.結束婚姻關系。宣告死亡後,死者與其配偶的婚姻關系當然解除,無需辦理離婚手續。但是,如果配偶沒有再婚,當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時,婚姻關系自然恢復。

3、開始繼承法律關系。宣告死亡後,與被宣告死亡的人作為繼承人會產生繼承法律關系。根據繼承法的規定,被宣告死亡的其他財產關系結清後,繼承人可以分割剩余財產。

二、宣告死亡的條件

1,法定期限內下落不明。

通常情況下,自然人下落不明滿4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請;在壹次事故中,失蹤的時限被縮短為兩年。在這裏,戰爭不是偶然,下落不明的日期就是戰爭結束的日期。

2.有意者申請。

下列人員可以申請宣告死亡,但申請宣告死亡的權利有壹定的順序限制:

(1)配偶;

(2)父母與子女;

(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四)其他利害關系人。

前壹序列總是比後壹序列與被宣告死亡的人更親密,所以前壹序列不提出宣告死亡申請,後壹序列就無權提出申請;同樣的順序,有人提出宣告死亡,有人不同意宣告死亡,就應該宣告死亡。

申請人應當向法院提交宣告死亡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姓名、身份證號碼、與申請人的關系、下落不明的原因和時間,以及有關單位出具的證明。

第三,撤銷關田的死亡宣告

宣告死亡並不意味著人的身體已經死亡。有的可能真的死了,有的可能沒死,有的甚至回到了自己的家園。在這種情況下,民法做出了相應的規定。《民法通則》第二十四條規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或者確信自己沒有死亡的,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其死亡宣告。隨著死亡宣告的撤銷,被宣告死亡的人應當恢復其原有的人身權利和權利義務。根據《民法通則》第二十五條,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返還財產。依照繼承法取得他的財產的公民或者組織,應當返還原財產;原件不存在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因為被宣告死亡的人並未死亡,原本屬於他的財產已經作為遺產分割,自然應該返還。在婚姻家庭關系中,死者配偶未與他人再婚的,應當恢復其婚姻關系;如果原配偶已與他人結婚,後壹婚姻將受到保護。死者子女依法被他人收養的,能否解除收養關系,可以協商解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二十五條撤銷死亡宣告後的財產返還。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返還財產。依照繼承法取得他的財產的公民或者組織,應當返還原財產;原件不存在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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