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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憲法實施的機關有哪些?

在中國,有權監督憲法實施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

法律分析

根據現行憲法的規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具有監督憲法實施的權力,在世界各國的憲法監督體系中屬於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監督憲法實施的類型。這種監督制度符合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審議與執行相統壹的原則和特點。但從實際情況來看,全國人大代表人數多,代表範圍廣,不便於經常召開集中會議,討論和決定問題,當然也不便於監督憲法的實施。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行使最高國家權力的機關。雖然它每兩個月召開壹次會議,但從會議內容來看,很多常規工作是立法,監督憲法實施不能作為主要工作。正因為如此,從現實生活中,我們很少看到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監督憲法實施的例子。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任務,是人們行為的基本法律規範。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法,是其他法律法規產生、存在、發展和變化的基礎和前提,是壹個國家獨立、完整、系統的法律體系的核心,是壹個國家法律體系的基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十二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二)監督憲法的實施;(3)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和其他基本法律;(四)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六)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成員的人選;(7)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的選舉;(八)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九)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十)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十壹)審查和批準國家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十二)改變或者撤銷NPC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定;(十三)批準設立省、自治區、直轄市;(十四)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十五)決定戰爭與和平的問題;(十六)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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