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不起訴的情形有:
不起訴的適用範圍是指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法律情形。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在下列三種情況下作出不起訴決定:
1,法定不起訴(絕對不起訴)
法定不起訴是指刑事訴訟法第177條規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16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我們稱這種情況為絕對不起訴。
2.酌定不起訴(相對不起訴)
《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二款規定,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類似於國外學者的“輕微犯罪不起訴”,這種稱謂更能體現其性質,也更科學。從刑事訴訟法來看,適用酌定不起訴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
(1)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構成犯罪,應負刑事責任;
(二)犯罪行為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
3.證據不足就不起訴。
壹、檢察院的審查起訴程序
1.審查受理偵查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
2.證據或者其他材料不足的,需要補充材料或者補充調查。
3.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七日以內審查完畢。人民檢察院審查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的期限,包括在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內。對於正在審查的案件,應當根據不同情況,作出起訴或者不起訴的決定。
二、檢察機關刑事立案程序是:
1.立案請求報告由承辦案件的人員制作;
2、由部門負責人或檢察官審查;
3.部門負責組織討論和同意;
4、由部門負責人或檢察官報請檢察長批準。重大、復雜、疑難的案件,由檢察長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批準或決定後,承辦人填寫立案決定書,人民檢察院據此正式立案偵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壹)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被大赦令免除處罰的;
(四)依照刑法應當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告訴或者撤回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壹百六十八條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作出提起公訴、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