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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對行政機關進行法律監督的具體範圍是什麽?

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範圍是否可以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1,對行政訴訟活動實施全面監督。是法律賦予人民檢察院對行政訴訟進行全面法律監督的權力。作為行政訴訟的基本原則,我國行政訴訟法第10條對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範圍沒有任何限制,體現了行政訴訟法與我國憲法的壹致性。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審判活動合法性的監督,表現在審判過程的各個環節。人民法院在訴訟各個階段和各個環節的行為都可能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違反法律規定。比如,對依法應當受理的行政案件不予受理;應當進行證據保全而未采取保全措施,致使訴訟無法繼續進行的;應當參加訴訟的第三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不應允許撤訴而裁定允許撤訴的;作出判斷、裁決等。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的。這些都是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結果。這說明人民法院的行政審判不僅僅表現在審判的最終結果上,而是貫穿於行政案件審判的全過程。因此,對行政訴訟的法律監督也必須針對行政審判的全過程。

2.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還可以監督法官是否違法違紀、訴訟當事人的訴訟活動是否合法。在對行政訴訟全過程進行法律監督的過程中,人民檢察院在審理過程中如果發現有枉法裁判的行為,壹方面是對由此造成的錯誤判決提出抗訴;另壹方面,當這種枉法行為已經構成犯罪時,檢察機關應當立案偵查,另案處理。檢察機關查處行政訴訟中的犯罪行為。形式上超越了行政法律監督的範疇,實質上卻是人民檢察院行使法律監督權的必然結果。

3、對於涉及國家和社會利益的行政案件,人民檢察院要主動介入案件審理,參與訴訟,加強法律監督。英國行政法關於檢察機關參與行政訴訟的做法值得借鑒。在英國,普通民眾如果想制止公共機構的越權行為,可以以總檢察長的名義請求向法院申請限制令,總檢察長代表國王有權制止壹切違法行為。這時候在訴訟形式上,檢察長是原告,指出舉報人的名字。這個訴訟,名義上是檢察長發起的,實際上是線人進行的。當然,總檢察長有權決定是否同意這種訴訟。此外,總檢察長可以為了公眾的利益主動向法院申請禁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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