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1,指定防守是什麽?
指定辯護作為刑事辯護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和刑事法律援助的高級階段,對規範和完善刑事司法活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這壹制度在我國起步較晚,與國際公約、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規定的刑事法律援助標準相差甚遠,任意指定範圍過廣,未能充分體現人權保障和程序正義的現代司法理念。現代法律制度對司法公正的壹個基本要求是,任何涉及犯罪嫌疑人是否構成犯罪、如何處罰的審判,都必須給予充分的辯護權,包括保障其獲得律師幫助的權利。
2.指定辯護的情況有哪些?
對於沒有委托辯護人的被告人,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考慮委托辯護人的幾種情形:
(1)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
(二)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人。
(三)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人民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人。
根據司法實踐,人民法院還可以考慮為下列五種情形的被告人指定辯護人:
(1)案有幾個被告人,其中只有壹個或幾個人委托了辯護人,其他人沒有。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可以為他人指定辯護人。
(2)被告人是外國人或者案件有涉外因素,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法院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
(3)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人。
(4)非少數民族地區人民法院審判的被告人是少數民族時,對於不懂通用語言文字又沒有委托辯護人的被告人,法院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
(5)法庭可以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年老體弱、反應遲鈍的被告人指定辯護人。
綜上,檢察院無權指定辯護人,只有人民法院有權。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作為其辯護律師,但也需要符合壹定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