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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區別

大陸法系是指在羅馬法基礎上形成的,具有相同法律文化傳統或相同外在表現形式的法律的總稱。

英美法系,又稱普通法系。最早產生於英國,是指在英國普通法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法律的總稱。

(1)主要法律來源不同。

大陸法系是成文法體系,其法律以成文法的形式存在。其法律淵源包括立法機關制定的各類規範性文件、行政機關頒布的各類行政法規和我國參加的國際條約,但不包括司法法規。英美法系的法律淵源既包括成文法,也包括判例,判例構成的判例法在整個法律體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2)繼承羅馬法的程度不同。

大陸法系繼承了古羅馬法的傳統,習慣於以法典的形式對某壹法律部門制定的規範作出統壹的、系統的規定,構成了法律體系結構的主幹。英美法系很少制定法典,習慣於以單行法的形式對某壹類問題作出特殊規定。因此,其法律體系在結構上主要由單行法和判例法發展而來。

(3)法律制度和法官的作用不同。

大陸法系強調法官只能運用成文法的規定來審理案件,法官對成文法的解釋也受到成文法本身的嚴格限制,所以法官只能適用法律而不能創造法律。英美法系的法官既可以參照成文法也可以參照自己的判例來審理案件,還可以在壹定條件下運用法律解釋和法律推理的技巧來創造新的判例,使法官既能適用法律,又能在壹定範圍內創造法律。

(4)司法組織對程序法的關註程度不同。

大陸法系的訴訟程序以法官為中心,突出法官的職能,具有訊問程序的特征。此外,大多數法官和陪審員組成法庭審理案件。英美法系的訴訟程序集中在原告、被告、湖人及其代理人,法官只是雙方爭議的“仲裁者”,不能參與爭議。同時,這種對抗性的程序存在著陪審團制度。陪審團主要負責做出事實結論和法律結論,法官負責做出法律具體結論,即判決。

(5)概念、術語、技術風格不同。

在大陸法系,法官在審理案件時,首先考慮成文法是如何規定的,然後根據有關規定和案情作出判決;普通法系的法官首先考慮以前類似的案件,將本案的事實與以前的案件進行比較,總結出可以適用於本案的法律規則。實際上,這種差異反映了不同的哲學傾向。大陸法系主要表現出理性主義的傾向,而英美法系更多地體現出經驗主義的特點。

(6)法律的分類不同。

大陸法系國家法的基本分類是公法和私法。英美法系國家沒有公法和私法之分,法律的基本分類是普通法和衡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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