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證:保證是指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有能力代為清償債務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為保證人;
2.抵押: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對上市財產的占有,以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按照規定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可以抵押的財產如下: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及其他地上定著物;
2.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財產;
3.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4.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機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財產;
5.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的土地使用權;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壹並抵押。
3.動產質押: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轉移給債權人占有,並以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4.權利質押:
可以質押的權利有:
(1)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單、倉單、提單;
(二)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和股票;
(三)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和著作權中的財產權;
(四)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
(五)匯票、支票和本票;
(六)債券和存單。
(七)倉單和提單;
(八)可轉讓的基金份額和權益;
(九)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可轉讓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10)應收賬款;
(1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質押的其他財產權利。
5.留置: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的規定留置該財產,以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留置權主要適用於: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合同以及法律規定可以留置的債權。
6.定金: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向對方支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作為價款或者收回。支付定金的壹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壹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定金合同自定金實際支付之日起生效。
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的20%。
綜上所述,在現實生活中,擔保的方式有很多種,如權利留置或質押、動產等。無論哪種保全方式,都是為了保證債務人能夠按時履行債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94條
為保證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財產的占有,將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實現抵押的,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