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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房產證有用嗎?

沒用的

壹般情況下,業主可以自由決定自己名下的產權歸屬,包括抵押的設定——“被別人拿走”,可能是民間借貸抵押,可能是應中介要求提交,甚至可能是拿去註冊學校.....但是,只要本人不同意轉讓所有權,法律上的所有權變更效力就不能直接發生。所以,“拿走房產證”不等於“取得所有權”。拿走房產證的人,無論是去借錢,還是直接想賣掉,都處於“無權處分”的境地。只有第三人“善意”,才能善意取得,才會發生所有權變更的效力。無論是貸款還是房屋買賣,都很難“善意”支持。

簡而言之,房產證因故被他人持有。從行政角度來說,無論是銀行還是房地產交易中心,都必須要求持證人是本人或者經過公證的受托人,並要求提供戶口本、身份證等證件原件辦理相關手續。從產權編的角度來說,即使以某種方式通過行政核查或銀行評估,也不會產生產權變更的實際效果。在法庭上無法支持借款或買賣合同有效的主張。

房產權屬證書具有以下顯著特點:

(1)房產證只能由房產主管部門頒發。

(2)房產證是特定房屋所有權的書面證明,可以記載特定房屋的狀況和是否設定擔保物權。基於壹物壹權的學說,房產證的原則是壹房壹證,即具有獨立建築結構和使用功能(包括區分所有房屋)的房屋只有壹個所有權,不動產登記只能有壹個所有權登記,相應只能頒發壹個房產證。

(3)房產證只能發給特定房屋的所有人。房屋為* * * *所有的,除了房屋所有權證,還可以發給* * * *所有人。

(4)房產證是登記機關對特定房屋的所有權進行登記後,發給特定權利人的權屬證書,房產證的內容應當與登記簿的內容壹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七條因出賣人未取得處分權致使標的物的所有權不能轉移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轉讓標的物的,依照其規定。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房地產登記,是指房地產登記機構依法將房地產權利歸屬和其他法律事項記載於房地產登記簿的行為。本條例所稱不動產,是指土地、海域、房屋、樹木和其他定著物。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第二十壹條登記事項應當在不動產登記簿上記載時予以登記。完成登記時,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依法向申請人頒發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第三十三條本條例施行前,依法頒發的各類房地產權屬證書和房地產登記簿繼續有效。不動產統壹登記過渡期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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