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當代中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法律的社會功能有四個方面:
1,保障和促進社會主義經濟建設和經濟體制改革;
2.保障和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3.保障和推進社會主義民主建設和政治體制改革;
4.保障和促進對外交流。(從政治理論的角度)
第二,從法律的角度,當代中國法律的社會功能概括為以下六個方面:
1,維護秩序,促進建設和改革開放,實現富強民主文明;
2.按照壹定的價值觀分配利益,確認和維護社會成員的權利和義務;
3.為國家機關和公職人員履行公務(即行使權力)提供法律依據,制約其濫用權力或不履行職責;
4、預防和解決社會成員之間以及他們與國家機關之間或者國家機關之間的糾紛;
5.防止和制裁非法行為;
6.為法律本身的運作和發展提供系統和程序。
擴展數據
和諧社會的構建必須依靠法制的促進和保障。如果法制完善合理,社會成員就可能和睦相處,社會關系就可能和諧順暢。另壹方面,如果法制不健全,社會成員之間可能會經常發生沖突,社會關系必然會扭曲和動蕩。因此,法律是整個社會關系的中心調節器,在構建和諧社會的過程中起著主導作用。
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應該是法治社會,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過程就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過程。只有依法依規治理社會,人民和政府才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社會才能有和諧的基礎。這是由法律本身的特點決定的。法律作為法治社會中最重要的規則,是所有社會規範中最明確、最確定、最具有國家強制性的規範。法律規範的這些特征使法律成為社會控制的主要手段。因此,法治可以而且應該成為社會和諧發展的基石和保障,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本質應該是法治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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