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漢代的“法”是經過各個朝代的不斷增益而發展起來的,所以在過去的四百年裏基本上沒有得到全面的整理。因此,漢代法律的體系性較差,重疊和重復的情況嚴重而復雜,這是漢代法律的壹個重要特征。
2.皇帝在法律之外頒布的聖旨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威,是漢代最基本的法律淵源。它可以改變、補充甚至取消壹些現有的法律。
因為漢朝的政令是歷代皇帝隨時發布的,因為人和國家大事,所以有以下幾個特點:第壹,漢朝的政令數量特別多。到了西漢末年,它們不得不被分類編為“法令甲”、“法令乙”、“法令丙”。只有“法令A以下有300多條”。第二,漢代法令調整的範圍很廣。其中有強化封建正義的“廷尉”。壹個守衛法庭的“皇宮守衛令”;收稅有“地令”;祭祀儀式上有“廟令”、“齋令”,等等;第三,法令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相當大的靈活性。漢代政令在司法實踐中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3.部分。這是壹條關於罪與罰的規定。也叫“節”“段”。漢代的小節種類繁多。西漢初有“節為更好報”。武帝在位時,有“藏首節”。到東漢張皇帝的時候,已經是“無限”了。
4.畢。這是壹個典型的已經判決的案件,也叫“畢”。漢代的“比”是秦朝“以庭代法”的演變和發展。起初,畢只是法律的壹種補充形式,如果沒有正規的法律,就可以視為犯罪。但由於“比”的法律形式極其靈活,便於統治者隨意判斷和量刑,所以在司法實踐中使用“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