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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環境侵權的救濟途徑。

答:壹般來說,解決民事糾紛的途徑主要有自行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環境侵權作為民事侵權的壹種,也可以通過這些途徑解決。(1)自己協商。自行協商是指環境侵權行為發生後,侵權人與受害人本著公平、妥善解決環境糾紛的精神,自行就糾紛的解決達成協議,並自覺履行協議約定的義務。自我協商有助於緩和雙方的矛盾,使雙方能夠心平氣和地就責任的歸屬和承擔達成壹致,也有利於協議的順利執行。當事人通過協商解決民事糾紛,這是中國很多法律都承認的。(2)調解。環保法規定的“處理”非常重視行政調解,即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在查明事實、分清當事人責任的基礎上,應當事人的請求,進行調解,就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和數額達成協議,解決爭議。這個“和解”既不是行政裁決,也不是行政決定,對雙方都沒有強制約束力和執行力。如壹方不服本調解,可向法院提起訴訟;當然,當事人也可以不經行政調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需要註意的是,當事人提起訴訟時,應當以對方為被告,而不是以作出決定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法院仍將此案作為民事糾紛進行審理。(3)仲裁。仲裁是指民事糾紛雙方當事人根據事先或事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將民事糾紛提交雙方選定的仲裁機構進行仲裁,以解決糾紛。目前,除了海事糾紛,我國既沒有仲裁法,也沒有環境糾紛的仲裁機構。而且在實踐中,我國各地設立的仲裁委員會都沒有將國內環境糾紛納入仲裁受理範圍。環境汙染損害賠償糾紛可能是涉外糾紛,如船舶汙染、海洋石油勘探或其他有關汙染賠償的海事糾紛。如果事前或事後有書面仲裁協議,這部分爭議只能提交涉外仲裁機構仲裁,不能提起訴訟。(4)訴訟。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自行協商、調解、仲裁解決環境侵權糾紛的方式不是啟動訴訟程序的前置程序。環境民事訴訟是環境侵權受害人依據民事訴訟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為保護自己的人身和財產權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這種訴訟基本上是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的,此處不再贅述。雖然我國《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等法律對環境民事訴訟的特點作出了壹些相應的規定,但還不夠,成為立法上的薄弱環節,亟待加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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