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關於收購要約的生效時間。收購人應當自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公司收購報告書及相關文件之日起15日後公告要約,具體時間由收購人決定。
(2)要約收購的有效期。要約收購規定的收購期限不得少於30日,不得超過60日。但是,除非有有競爭力的報價。在要約收購承諾期內,收購人不得撤銷其收購要約。
(3)投標報價內容的變更。在要約收購有效期內,收購人變更要約收購的,必須事先向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提交報告,經批準後予以公告。在發出要約和變更要約的情況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的審核權限是不壹樣的。在前壹種情況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的地位類似於備案機構,即收購人只需將收購報告書提交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備案,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不需要對收購報告書所列的實質性條件進行審查,而主要負責對收購報告書進行形式上的審查。在變更要約收購的過程中,《證券法》規定采取“審批”程序,相應地,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享有實質審查權。
(4)關於禁止違反要約收購。要約收購屬於以公開要約收購和公開市場方式進行的上市公司收購,必須體現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所有其他股東有權根據要約收購規定的條件向收購人出售其股份,收購人必須根據公布的收購條件收購股份。根據《證券法》的規定,收購人不得采取要約收購以外的形式收購其他股東持有的股份,也不得超出要約收購的條款買賣被收購公司的股份。要約收購期限屆滿後,不受此類限制。
(5)關於要約收購的收購條件。根據《證券法》的規定,要約收購中提出的所有收購條件適用於被收購上市公司的所有股東。根據該條款的字面解釋,收購人在收購股份時,應當遵循統壹的收購價格、期限和支付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