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英美法系又稱普通法系和英國法系,是中世紀以來在英國法律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法律的總稱,尤其是普通法。英美法系最早是在11世紀諾曼人入侵英國後,以判例的形式起源於普通法。
英美法系包括英國法系和美國法系。英國法律體系采用不成文的憲法制度和單壹制,法院擁有司法審查權。美國的法律制度采用成文憲法制度和聯邦制度,法院擁有通過具體案件確定是否符合憲法的“司法審查權”,公民權利主要由憲法規定。
英美法系的範圍,除了英國(不包括蘇格蘭)和美國,主要包括曾經是英國殖民地和附屬國的國家和地區,如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緬甸、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和馬來西亞。中國和香港也屬於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特點:(1)以英國為中心,以英國普通法為基礎;(2)以判例法為主要表現形式,遵循先例;(3)變革相對緩慢、保守、向後看;(4)在法律的發展中,法官起著突出的作用;(5)系統復雜,缺乏系統性;(6)程序上的“訴訟中心主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