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內容:
1,有犯罪事實,但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的,不予定罪(法官個人所知道的有罪事實不能作為定罪的依據)。
2、沒有犯罪事實,但有偽證指控犯罪的,不得定罪。
3.犯罪分子的事實除了免於舉證的事實外,還必須有證據證明。
4.證據必須經過雙方在法庭上的質證和辯論,經法院調查評估,認為可信、客觀後,才能作為判決的依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強調證據、調查研究,不相信口供。如果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予以處罰。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六十壹條人民檢察院應當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公訴案件中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指控犯罪,應當提出真實、充分的證據,並加以證明。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應當秉持客觀公正的立場,將被告人有罪、罪重、罪輕的證據全部向人民法院出示。
第六十二條審查認定證據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從證據與待證事實的關聯程度、證據之間的關系、證據是否按照法定程序收集等方面綜合審查判斷。
第六十三條人民檢察院調查終結或者提起公訴的案件,證據應當確實、充分。證據確實、充分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證據證明定罪量刑的事實;(二)定案所依據的證據經過法定程序查證屬實的;(三)根據全案證據,對認定的事實已經排除合理懷疑。
第壹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偵查的案件,應當全面、客觀地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證據,並依法進行審查核實。在辦案過程中,壹定要重視證據,重視調查研究,不要輕信口供。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或者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明自己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