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效力不同:公證書是公證處出具的法律文書,公證書是律師出具的法律文書。公證書的法律效力大於證明。
2.內容和性質不完全相同:公證書是公證處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事實和法律、法定程序作出的司法證明;證人證言是律師應當事人的請求,為證明其親眼所見的法律事實或法律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而制作的法律文書。
3、在法院的角色不完全壹樣:公證處無權撤銷公證,只有采納和不采納;看到證明,法院可以根據具體事實取消其法律效力。
4.國際認可不壹樣:公證書在國際事務中也是被認可和使用的;See證書在國際上很少被采用。
二、律師見證案件的工作程序是怎樣的?
1.當事人接受委托,簽訂委托見證合同時,應當提交能夠證明其身份的證件,說明委托見證的事項,提交有關文件、資料和證據。
2.在此過程中,律師應做好記錄,審查委托事項是否屬於見證範圍。對符合見證條件的,律師事務所與當事人簽訂委托見證合同;不符合律師見證條件或者不屬於律師見證範圍,且見證事項不真實、不合法的,不予見證。復習。律師接受委托後,應當認真審查當事人提供的材料,這是見證的必要程序。
3、審查的內容包括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當事人提供的各種材料,法律行為本身及其他壹切有關資料,行為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律師審查後,如認為有不完善之處或疑點,應及時要求當事人進行必要的補充,或根據情況進行必要的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和資料。
4.見證人。聘請的見證律師來到現場,見證具體法律行為的完成。在這個過程中,不需要律師的分析、判斷和推理,尊重客觀事實是律師的職責。在這個階段,律師筆錄、錄音、錄像的制作是律師要把握的重點。
5.發表證人意見。律師見證的見證真實合法的,律師應當在委托見證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出具律師見證,律師應當在見證證書上簽字,律師事務所應當在見證證書上蓋章。
三。律師證人費的收費標準是什麽?
1.律師費分為四種方式:計件費、比例費、時間費、談判費。
2.所有律師業務均可通過計時或協商的方式收取法律服務費。協商收取法律服務費的,當事人和律師事務所可以根據業務性質、標的金額、重大困難程度、執業風險等因素協商具體收費數額。
3、業務簡單、金額小的律師可以采取計件收費。
4、律師見證了兩個目標:
(1)就是當事人的行為應該是真實的,不存在欺詐、脅迫、誤解的情況。因此,律師要采訪當事人,查閱、核實原始材料;
(2)當事人的行為應當合法,不存在違反法律或者規避法律的行為。因此,律師應仔細查閱所有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各種規範性文件。只有當事人的行為真實合法,律師才會出具律師見證。
以上為大家介紹了證書和公證書的區別。證書與公證書在法律效力、內容與性質、法院功能、國際認可等方面存在明顯差異。律師的證人主要是在訴訟中幫助當事人提供法律證明。只有當事人的行為和提供的信息真實可靠,律師才會出具證人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