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黨內民主集中制的具體制度。完善地方各級黨委和常委會工作機制,修訂《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試行)》。制定《中國* * *黨組工作條例》。落實地方黨委討論決定重大問題和任命重要幹部的表決制度。
完善黨內民主制度。制定實施黨代會代表任期制的具體辦法,選擇部分縣(市、區)試行黨代會常任制。制定黨的地方和基層組織黨務公開的意見,完善黨內重大決策的告知、反映和征求意見制度。完善候選人提名制度和選舉辦法,修訂《中國* * *產黨基層組織選舉暫行條例》,推廣黨員群眾推薦基層黨組織領導班子與上級黨組織推薦相結合的辦法,逐步擴大基層黨組織領導班子直選範圍。
完善黨內監督制度。建立和完善中央政治局定期向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報告工作,地方各級黨委常委會向委員會全體會議報告工作,接受監督的制度。在試點基礎上,研究制定《地方黨委委員、紀委委員提請免職或撤換處理辦法(試行)》。修訂《中國* * *產黨黨員領導幹部若幹準則(試行)》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若幹規定(試行)》。
(二)完善懲戒制度。
制定《中國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配套規定。完善黨的機關、人大機關、CPPCC機關和民主黨派機關公務員紀律規定,制定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工作人員紀律規定。制定關於規範和加強違紀案件組織處理的意見。
修訂《中國* * *生產黨的紀律檢查機關信訪工作條例》。制定紀檢監察機關依紀依法辦案、規範辦案的若幹意見。制定中資企業及其工作人員在國(境)外違紀違法案件查處辦法。進壹步規範紀檢監察機關與檢察機關之間的案件移送。
(三)完善反腐敗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的具體制度。
修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制定《國有企業紀律檢查條例》和《關於落實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
(四)加強反腐倡廉國家立法。
建立健全防治腐敗的法律法規,提高反腐敗的法制化水平。在國家立法中,充分體現反腐敗的基本要求。經過實踐檢驗的反腐敗具體制度和有效做法,將適時上升為國家法律法規。未來五年,將有計劃、有步驟地制定或修訂壹批法律、法規和規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