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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單位安全生產管理的主要責任和義務

施工單位安全生產管理的主要責任和義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建設單位應當提供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氣象、水文觀測資料等地下管線信息,相鄰建築物、構築物和地下工程的相關信息,並保證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

2、不得向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建設項目安全生產強制性標準的要求。

3、在編制工程預算時,應當確定建設項目的安全作業環境和安全施工措施費用。

4.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或者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工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5.拆除工程應當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

施工單位是工程質量風險管控的首要責任主體,應全面掌握工程質量風險,帶頭組織各參建單位實施工程質量風險管控,並按照規定和合同執行。

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工程規模和技術難度等實際情況,選擇合適的承包商,合理確定工期和建設成本,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

建設單位應在合同中明確各參建單位工程質量風險管控的標準、要求、責任和義務,組織相關單位對工程質量風險進行識別和評估,並告知工程建設相關參建單位對工程質量風險進行評估,制定相應的風險管控措施。

建設單位應對項目建設全過程中各參建單位工程質量風險控制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包括工程質量風險控制責任制、風險管理控制程度、工程開工前專項施工方案的編制、審批和專家論證、人員技術交底、現場材料、設備機械準備、項目管理、技術人員和勞動組織等。

法律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條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氣象、水文觀測資料等地下管線信息,相鄰建築物、構築物和地下工程的相關信息,並保證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建設單位因建設工程需要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詢前款規定的信息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及時提供。第七條建設單位不得向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強制性標準的要求,不得縮短合同約定的工期。第八條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預算時,應當確定建設項目的安全作業環境和安全施工措施費用。第九條施工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購買、租賃或者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品、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及器材。第十條建設單位申請施工許可時,應當提供建設工程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依法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批準開工報告之日起5日內,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第十壹條建設單位應當將拆除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建設單位應當在拆遷工程開工前將下列材料報送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15:(壹)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書;(二)擬拆除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可能危及相鄰建築物的;(三)拆除施工組織方案;(4)堆放和清除廢棄物的措施。實施爆破作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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