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是指承包方在承包工程後,將其承包的施工任務轉讓給第三方,轉讓方退出合同關系,受讓方成為合同的另壹方的行為。轉包容易讓沒有相應資質的承包商進行工程建設,導致工程質量低下,建築市場混亂,所以我國法律、行政法規做出了禁止轉包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承包人違法分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無資質的實際施工人以有資質的建築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
《建築法》第六十七條規定,承包人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反本法規定將其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由此,這兩種行為被定性為違反行政法的禁止性規定;《合同法》也有同樣的規定,禁止非法轉包和違法分包。根據建築立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承包人實際取得的收益,類似於因出借行為而出借建築合法資質的施工企業取得的收益,以及無資質的施工企業通過借用資質簽訂施工合同取得的收益,屬於非法所得,在訴訟中應由法院予以沒收。
對此,在實踐中應嚴格把握非法分包的外延範圍和承包商的非法分包行為。根據2000年6月30日國務院發布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違法分包是指:(1)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二)建築工程總承包合同未約定,未經建設單位同意,承包人將其承包的部分建築工程委托其他單位完成的;(三)總承包單位將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四)分包人將承包的建築工程分包的。分包是指承包人承包建築工程後,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直接將其承包的建築工程全部分包給他人。人民法院審理相關案件,應當將對承包人違法分包和違法分包的認定限制在上述範圍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百九十壹條,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壹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
總承包單位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單位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其承包的部分工程委托給第三方。第三人應當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分包給第三方或者以分包的名義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分包給第三方。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