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典型合同在實踐中大量存在,大致可分為三類:
(1)純非典型合同,即法律根本沒有規定內容的合同,或者內容不屬於任何典型合同所涉及的事項的合同。
(2)混合合同,即由幾個典型合同組成的合同。
這種合同包含幾種不同的典型合同,但在性質上屬於壹種合同。有四種類型:
首先,典型的合同伴隨著其他種類的付款,例如在散裝葡萄酒銷售合同中使用後歸還桶(銷售合同伴隨著貸款合同);二是類型組合合同,即壹方承擔的幾項支付義務屬於不同的合同類型,彼此占據相同的價值地位,而另壹方只承擔單壹的支付義務或不對待支付義務,如酒店為客戶提供辦公用房、工作餐、洗滌辦公用品的合同(包括租賃、買賣、雇傭合同的內容);第三,典型的合同有兩種,即當事人的相互支付義務屬於不同的合同類型,如甲方擔任乙方的樓宇管理人,乙方免費為其提供住房的合同(雇傭合同和借款合同的結合);第四種是類型整合的合同,即壹個合同所包含的成分同時屬於不同的合同類型,如甲以半贈與的形式將其價值654.38+0萬元的汽車以50萬元出售給乙的合同(同時構成買賣合同和贈與合同)。
(3)準混合合同,即在有名合同中規定其他無名合同事項的合同。
區分有名合同和無名合同的意義主要在於適用的法律規則不同。對於著名合同,應直接適用合同法的規定。在確定無名合同的法律適用時,應首先考慮合同法的壹般規則;其次,如果無名合同涉及壹些有名合同的內容,應當參照類似的有名合同規則以及合同的經濟目的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