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作業可在早6時至晚10時進行,噪聲不得大於70分貝;10時至次日早6時可進行施工作業,噪聲不得大於55分貝。產生環境噪聲汙染的施工作業不得在夜間進行,但搶修、搶險作業和生產工藝要求或者特殊需要的除外。國家規定的裝修時間也是分時間段的,早上8點到12點,下午2點到4點,其他時間不能施工,周末和節假日也不能施工。在城市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禁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汙染的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要求或者特殊需要連續作業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必須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前款規定的夜間作業,必須向附近居民公告。
違反施工現場管理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1.未經許可或者未按照作業期限在夜間進行產生噪聲施工的,責令立即停止施工,可以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2、擅自處置建築垃圾、工程渣土、工程泥漿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汙染的,責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可以組織清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3、沿途丟棄、遺撒、汙染道路的,責令運輸單位采取補救措施,並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采取補救措施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組織專業作業單位及時清除,清除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4、車輛不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路線行駛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綜上所述,施工現場的施工時間必須嚴格遵守相關規定。需要連續作業的,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主管部門證明。如果夜間需要連續作業,必須向附近居民公告,防止發生沖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條
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壹)“噪聲排放”,是指噪聲源向周圍生活環境輻射噪聲。
(二)“噪聲敏感建築物”是指醫院、學校、機關、科研機構、住宅以及其他需要保持安靜的建築物。
(三)“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是指醫療區、文教科研區和以機關或者居民住宅為主的區域。
(4)“夜間”是指晚上22點至早上6點之間的時間。
(五)“機動車”是指汽車和摩托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