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受控工具術語描述
(1)刀柄:指刀用來握持的部分。
(2)刀格(手擋):指刀的壹部分,用來隔離刀柄和刀體。
(3)刀刃:指刀用來完成切、削、刺功能的部分。
(4)血槽:指刀體上的特殊凹槽。
(5)葉尖角度:指葉片與葉片背面(或另壹側的葉片)和葉尖所形成的角度。
(6)刃(刀片):指刀片用於切、削、劈的壹面。壹般來說,刀片的厚度小於0.5毫米..
(7)刀尖倒角:指刀尖的弧度。
二、控制工具匹配要求
(壹)匕首,除人民解放軍和人民警察作為武器、警械,專業狩獵人員和地質、勘探等野外作業人員必須持有外,必須由縣級以上主管單位出具證明,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發給《匕首佩帶證》,方準持有和佩帶;三角刮刀僅供加工人員使用,不得帶出工作場所。
(二)制造管制刀具的工廠、作坊,必須經縣級以上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經當地縣、市公安局批準,發給《專用工具生產許可證》後,方可生產;管制刀具的樣品及其說明(名稱、規格、型號、用途、數量)應送當地縣、市公安局備案。
3.非法攜帶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參加集會、遊行、示威罪,是指違反法律規定,攜帶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參加集會、遊行、示威的行為。本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本罪的客體。本罪的客體是社會治安管理秩序。
2.本罪的客觀方面。本罪客觀上表現為在參加集會、遊行、示威過程中非法攜帶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的行為。
3.本罪的主體。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4.本罪的主觀方面。主觀上,本罪是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130條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207條
違法攜帶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參加集會、遊行、示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