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七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四條,《江西省實施辦法》規定,江西省工傷職工被鑒定為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1.工傷治療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2、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省市規定支付的住院夥食補助費;
3、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安裝醫療器械的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標準支付;
4.停工留薪接受工傷醫療的,停工留薪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單位按月支付;
5.住院期間,生活不能自理階段的護理由用人單位負責;
6、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壹次性支付本人7個月工資的傷殘津貼;
7、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勞動能力鑒定費;
8.勞動解除或者終止時,以本人工資為基數,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全部費用。
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的月平均繳費工資。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七條因工致殘的職工被鑒定為七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下列待遇:
(壹)根據傷殘等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13個月,八級傷殘11個月,九級傷殘9個月,十級傷殘7個月;
(二)勞動就業合同期滿,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就業合同,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壹次性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實施辦法》
第二十二條5-6級工傷職工提出終止或者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7-10級工傷職工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本人工資為基數,其中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準為:本人工資五級20個月,六級17個月,七級13個月,八級10個月,九級7個月,十級4個月。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為:本人工資五級32個月,六級28個月,七級25個月,八級21個月,九級17個月,十級13個月。
對患職業病的職工,工傷壹次性醫療補助金在上述標準基礎上增加30%。
五至十級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每年扣除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10%;不滿壹年的算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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