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負責城市道路挖掘和臨時占用的審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監督建設項目、市政工程設施、市政公用設施和住宅小區的建設。
(五)負責全市建築行業管理,規範建築市場。管理建築業各類企業資質,負責各類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裝飾、監理、材料設備招標,負責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建設監理、工程造價和建築市場監管的統壹管理;負責指導和管理全市建築業的國際經濟技術引進合作、工程承包和勞務合作。
(六)執行國家城市房屋拆遷法律法規;負責城市房屋拆遷計劃管理和拆遷管理服務企業的資質管理;負責城市居住區市政公用設施的建設和管理;牽頭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和移交管理;負責全市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管理;指導和實施全市住宅產業化發展,參與制定城市綜合開發和舊城改造住宅發展規劃。
(七)指導全市村鎮建設和管理,加快小城鎮建設,促進農村城鎮化發展;指導村鎮建設工程、房屋、基礎設施等各項建設活動,對建設工程進行質量安全檢查。
(八)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咨詢的產業政策和技術標準;負責建設項目初步設計的審批和施工圖設計的審查;統壹管理工程建設的抗震設計規範和抗震設計審查;負責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研究、制定並組織實施科技發展規劃和建設計劃;負責建築技術市場管理、科技成果鑒定、科技成果轉化和推廣應用;負責建築節能;負責部分建築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的申請管理;負責新型墻體材料的推廣應用;負責施工檔案的管理。
(九)負責市政公用設施和市政公用事業的管理。負責全市供水、排水、燃氣行業管理和市場管理;負責城市計劃用水、節約用水和城市生活汙水處理的管理;負責市政公用事業管理服務單位的資質審批和管理以及市政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依法統壹管理和維護城市道路、橋梁、排水及附屬市政設施。
(十)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和作風建設,加強紀檢監察和群團工作;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人事、勞資、職稱、培訓等管理工作。
(十壹)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