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交通法規停車處罰規定如下:機動車違反規定停放,駕駛人不在現場,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1款、《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處以100元的行政處罰。機動車違反規定臨時停車,駕駛人拒絕立即駛離現場,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1款、《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和《四川省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機動車違反禁令標誌、標線指示的,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第1號行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四川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六十六條第四項,行政處罰100元(駕駛人5日內未到場的)。城管、交警部門提醒駕駛人嚴格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自覺規範停車行為,積極配合執法部門做好城市道路機動車停車管理工作,營造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環境。有上述行為的,處二百元罰款,記六分,可以並處吊扣六個月以下駕駛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已於2003年廢止。根據2003年10月28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最新規定,該法規定違章停車只需罰款不扣分,對違章停車有以下處罰規定:第八十九條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條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機動車停放和臨時停車規定的,可以指出違法行為,給予口頭警告,責令其立即駛離。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並可以將機動車拖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停放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向當事人收取拖車費用,並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停放地點。因牽引方法不當造成機動車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