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體受傷後的治療效果。
2.殘疾與事故和傷害的關系。
3.交通事故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傷和損傷引起的並發癥或後遺癥。交通事故傷殘等級的評定需要根據以上三個方面綜合評定。
三級殘疾:
1,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要不斷監督;
2、各種活動受限,僅限室內活動;
3.明顯的職業限制;
4.社交方面的困難。
四級殘疾:
1,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有時需要幫助;
2、各種活動受限,只在居住地範圍內活動;
3.有限的職業類別;
4.社會交流受到嚴重限制。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第四十九條要求檢驗鑒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事故現場勘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按照有關規定委托有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屍檢應當自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托進行。對肇事逃逸車輛的檢驗鑒定,應當在扣押嫌疑車輛之日起三日內委托進行。現場勘查結束後三日內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報上壹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精神疾病的鑒定應當由具有精神疾病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
壹、領取傷殘津貼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1,準備工傷證明;
2、工傷待遇申報表;
3、勞動能力鑒定;
4.醫療費用發票、診斷證明、病歷;
5.單位應當填寫工傷待遇申請表,並加蓋單位公章。
二、領取傷殘撫恤金的流程:
1,用人單位向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統籌申請工傷認定;
2、工傷職工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鑒定;
3.持工傷認定決定、勞動能力鑒定等資料向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工傷保險待遇。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遭受事故傷害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特殊情況下,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