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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V不允許自帶酒水。他們有法律依據嗎?

(1)《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品種,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壹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壹種服務。消費者在選擇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選擇。消費者自帶酒水到KTV,可以說是消費者將自帶酒水與KTV酒水進行對比後做出的選擇。而且消費者在KTV消費的主要選擇是KTV的娛樂服務。消費者有選擇服務類型的充分自主權。經營者拒絕消費者自帶飲料或者向消費者收取開瓶費。原因從何而來?可見,KTV的這種做法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這壹規定。侵犯了消費者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

(2)《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規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低劣、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迫交易行為。在這項研究活動中,我們調查了LTV的幾個房間的葡萄酒價格。壹瓶普通統壹鮮橙多市場價在3元左右,KTV在6 ~ 8元左右;壹瓶紅酒市場價68元,在KTV卻高達120元。由此可見,KTV包房的酒水價格是市面上的50%甚至壹倍以上,這顯然暴露了KTV包房經營者牟取暴利的本質,是對消費者公平交易權的侵害。

(3)《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明確規定,經營者銷售商品,不得違背購買者的意願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雖然KTV包房禁止自帶酒水或者收取開瓶費幾乎是慣例。然而,誰願意被收取開瓶費呢?KTV包房向顧客收取開瓶費,其實是壹種不合理的要求。另外,KTV包房禁止顧客自帶酒水,實際上也是在另壹方面強迫消費者在KTV包房消費酒水。這是強制搭售商品,是《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所禁止的。

(4)本次調研活動采訪的KTV中,有的明確禁止自帶酒水,有的則沒有。KTV的‘顧客不得自帶酒水’的標誌,可以視為法律意義上的格式條款。因為KTV和消費者是平等的民事主體,所以消費者在KTV消費是和KTV之間的壹種合同行為。KTV生意是邀請,邀請消費者消費。這時候如果KTV明確禁止帶飲料,也就是將邀請函修改為新的邀請函,消費者有權利選擇是否消費。但如果KTV沒有明示,根據合同法中提供格式條款壹方免除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規定,KTV在顧客等待時收取開瓶費是不合理的。

綜上所述,結合法律法規來分析這種現象,消費者得到更多的保護。市場經濟追求公平和誠實信用。為了使社會資源合理流動,讓企業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實現優勝劣汰,就需要商品的自由流通。KTV經營者制定的“不得自帶酒水”的規定,本質上是保護劣勢方的競爭力,不利於KTV整體效率的提高。其次,消費者自主選擇權是對企業的認可。只有消費者經過比較和鑒別後做出的選擇,才能真實反映企業的商品和服務質量。所以我們認為,KTV做出“禁止自帶酒水”的規定是違法的,我們應該以保護消費者利益為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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