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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與工傷的競合

法律解析:勞動者因工傷事故受到人身傷害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的,勞動者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工傷保險與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是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工傷保險在性質上是商業保險的改進,屬於社會保險範疇,與私權救濟的民事損害賠償有本質區別。

商業保險允許人身傷害雙倍賠償。勞動者受到工傷,是由交通事故中第三人的侵權行為造成的,不能免除第三人的民事賠償責任。當《工傷保險條例》不再規定“已經取得交通事故賠償的,不再支付相應的工傷待遇”時,勞動者可以依照《工傷保險條例》充分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取得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也就是說,妳可以同時擁有工傷待遇和交通事故賠償,妳可以獲得雙倍賠款中的工傷和交通事故傷害。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而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有職業病的;

(五)因工出差期間,因工作原因負傷或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為工傷:

(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或者經搶救無效在48小時內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活動中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3)原在部隊服役,因戰、因公致殘的職工,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壹)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職工除按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享受壹次性傷殘津貼外,還應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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