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條例》:
第三十條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發生賠償糾紛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壹條保險公司可以直接賠償被保險人或者受害人。但是,保險公司因搶救受傷人員需要支付或者墊付搶救費用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通知後,及時向醫療機構支付或者墊付搶救費用。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因搶救受傷人員需要支付搶救費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接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通知後,應當在核實後及時向醫療機構支付搶救費用。
擴展數據:
壹.醫療費用
(掛號費、醫療費、檢查費、住院費、其他)
醫療費用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費、住院費等收據憑證,結合病歷、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用的賠償數額,按照壹審法院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賠償權利人可以在扣除必要的康復費用、適當的整容費用和器官功能恢復訓練的其他後續治療費用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學證明或鑒定結論,不可避免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用壹並賠償。
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
賠償義務人(加害人、保險公司)在交通事故中向受害人提供的賠償所包含的項目主要有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和必要的營養費等;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義務人還應當支付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和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和後續治療費;
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以及被害人親屬辦理喪事所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等其他合理費用。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的,權利人應當向人民法院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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