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不是壹朝壹夕形成的,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很多。首先是中國傳統的教育觀念。長期以來,家長大多用暴力來教育不聽話的孩子,認為“不打就不會成功”、“對老師要求嚴格就會成為大師”、“打了就會愛,不打就容易變壞”。在這種傳統觀念的影響下,老師對學生進行體罰是很自然的。
其次,是教師自身的道德修養和心理素質。有些老師覺得收入低,在社會上沒有地位,白學了那麽多知識,導致事事不如意的感覺。壹旦遇到不順心的事,就會發泄在學生身上。
最後是應試教育帶來的負面效應。壹些學校領導認為,只要能提高學生的學習成績,不管用什麽方法,他們甚至暗中支持和鼓勵體罰或變相體罰。
在教育學生的過程中,教師要根據學生的心理特點和身心發展規律,本著尊重和關愛學生的原則,善待每壹個犯錯的學生,做到感性和理性並重。幫助學生再次揚起希望的風帆。
尊師重道是我國的傳統觀念。如果老師懲罰學生,不背好習俗,不認為是犯罪。目前我國現行法律沒有規定學生的懲戒權,學校或老師是否有此權利引起了討論。
有人認為,教師的懲戒權是由家長的懲戒權直接委托的,學校教師有權代表家長對學生進行教育懲戒。但按照我國的通說,家長懲戒權不同於教師懲戒權,教師並不是因為親權的轉移而獲得懲戒權。
有學者從美國懲罰學生的法律制度出發,重新評價教育機會保障理論,認為它來源於學習權的保障。出於教育目的懲罰老師是必要的。
以上說法各有依據。事實上,由於教育目標的達成,教師在實施學校教育活動時,擁有教學自由、教育評價權、生活指導權等教育行為。同時,他們有保護學生生活指導的責任和維護學校秩序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