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預防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
第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非法集資監測預警機制,將其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體系,發揮網格化管理和基層自治組織作用,運用大數據等現代信息技術,加強非法集資監測預警。
行業主管部門和監管部門應當加強日常監督管理,負責本行業和領域非法集資的風險排查、監測和預警。
聯席會議應當建立健全全國非法集資監測預警系統,推進全國監測預警平臺建設,促進地方和部門信息共享,加強非法集資風險研判,及時提供預警提示。
第九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名稱、經營範圍等商事登記的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外,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名稱、經營範圍中不得含有“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財富管理”、“股權眾籌”等字樣或者內容。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牽頭處理非法集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會商機制,發現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的名稱或者經營範圍含有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與集資有關的文字或者內容的,應當及時予以重點關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