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第七條教師享有下列權利: (壹)開展教育教學活動,進行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二)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價學生的品行和學習成績。(4)按時領取工資,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和寒暑假帶薪休假;(五)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6)參加進修或其他形式的培訓。
第八條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二)貫徹國家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任合同,完成教育教學任務。(三)對學生進行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愛國主義和民族團結、法制教育、思想道德教育、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和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四)關心和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德、智、體全面發展。(五)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六)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水平。
第九條為保障教師完成教育教學任務,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提供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教育教學設施、設備。(二)提供必要的圖書、資料和其他教育教學用品。(三)鼓勵和幫助教師在教育教學和科學研究中進行創造性的工作;(四)支持教師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