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辦事處有以下權利和義務:
1,以經濟建設為中心,負責協調指導轄區內各類經濟組織,做好培育稅源工作,努力為區域經濟發展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促進區域經濟發展;
2、承擔市容環境衛生、道路日常維護等城市建設和管理職能,協助開展環境保護工作;
3、負責轄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維護轄區穩定;
4、負責轄區精神文明建設;
5.行使轄區內城市管理、社會服務、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精神文明建設的組織領導、綜合協調、監督評價等行政職能。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十條同壹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並選舉業主委員會。但是,只有壹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全體業主壹致同意的,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職責。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第四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落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統計、物價、審計、勞動保障和人事部門分工負責,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有關的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街道辦事處和鎮人民政府(以下統稱行政審批機關)負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體行政審批工作。
居民委員會可以根據行政審批機關的委托,承擔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和服務工作。
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全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