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婚女人給他的錢歸誰所有?
根據實踐的總結,新娘親屬陪嫁的行為應認定為贈與。因此,如果結婚登記前附有聘禮,應認定為女方家庭婚前對女方的個人贈與;登記結婚所附的聘禮,女方家庭未明確表示是對壹方的個人贈與的,應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聘禮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夫妻對嫁妝有特別約定的,應按約定確定財產歸屬。
目前,法律雖然沒有明確規定離婚時嫁妝如何處理,但壹般法院會將結婚登記前的嫁妝視為個人財產,所以離婚時嫁妝是可以拿走的;如果是結婚登記後帶來的嫁妝,可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實踐中,離婚時嫁妝和彩禮是交織在壹起的,離婚時如何處理嫁妝,要看當事人提供的證據。
二、男方提出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協議分成,壹般壹人壹半。如果協議不成,可以由法院判決。壹般來說,判決是基於照顧孩子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即照顧孩子的壹方可能得分更多。婚前個人財產和婚後約定的個人財產歸個人所有。
根據《民法典》(65438+2021年10月生效)第1065條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 * *共同所有或者部分所有,部分* * *共同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二條、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另壹方知道該約定的,應當以夫妻的個人財產用於清償夫妻所欠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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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壹)》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經查明屬於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壹)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2)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給付,給給付方造成困難的。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適用,以雙方離婚為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