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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合同糾紛的途徑有哪些?

法律主觀性:

(壹)協商是指合同爭議雙方當事人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和合同約定,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通過陳述事實、講道理,達成和解協議的方式。合同簽訂後。在履行過程中,由於各種因素的影響,很容易發生糾紛。如何處理糾紛,應從維護團結、履行合同的角度出發,本著互諒互讓的態度,力爭在短時間內通過協商解決糾紛。對於合同糾紛,雖然可以采用仲裁、訴訟等方式解決。但這種解決方法不僅費時、費力、費錢,而且不利於團結和今後的合作交流。(2)調解具體是指雙方當事人在查清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在第三方(即調解員)的主持下,自願對糾紛當事人進行解釋和說服,促使其互諒互讓,達成和解協議,從而解決糾紛的活動。中介有以下三個特點:1。調解是在第三方主持下進行的,明顯不同於雙方自行和解;2.第三方主持調解,只是說服雙方互相理解,達成調解協議,而不是做出裁決,可見調解和仲裁是不同的;3.調解是以事實、法律和政策為依據的合法調解,而不是不分是非、無視法律和政策。(3)仲裁,具體來說,由第三人根據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或者依法自願達成的仲裁協議,對合同中的爭議事項進行仲裁。作為解決合同糾紛的壹種方式。第壹,自願原則。自願有兩層含義:第壹,糾紛發生後,是否通過調解解決,完全取決於當事人的意願。調解不同於審判。如果爭議雙方根本不願意通過調解解決爭議,那麽調解就無法進行。第二,調解協議必須是雙方達成的。在調解過程中,調解員應當耐心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說服當事人,耐心勸導,以理服人,以情動人,促使當事人相互理解,達成協議。調解人既不能代表當事人達成協議,也不能把自己的意誌強加給當事人。當事人對協議內容有意見的,協議不能成立。調解無效。第二,合法性原則。根據合法性原則的要求,雙方達成的協議內容不得違背法律和政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應按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參照合同的規定和條款辦理。(1)訴訟管轄。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合同履行地或者簽訂地人民法院管轄。根據這壹規定,當事人應當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訴訟保全。訴訟保全是民事訴訟法律制度的壹種,是指在因壹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導致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情況下,法院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對壹方當事人的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提供擔保等措施。

法律客觀性:

民事訴訟法第三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其他組織以及他們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規定。仲裁法第二條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利糾紛,可以仲裁。《民事訴訟法》第四條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的,雙方應當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壹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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